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勞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林蓓珍
嚴文璣 被上訴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斯重慶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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