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六)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謝靜恒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