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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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恩魁被告卓志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恩魁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卓恩魁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