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盧佳綺
吳世昌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滿足 被告 陳士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6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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