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告 陳錫瑜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道邦國際電機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宛純
參加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道邦國際電機有限公司及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參加人道邦國際電機有限公司及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4年5月8日以「電容跳脫裝置及其電容值偵測電路」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2020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至3、6、12、13、17至19及22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該等請求項並未違反該條規定,以105年9月7日(105)智專三㈡04
227字第105211136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6、12至13、17至19、2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15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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