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原告唐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唐志鴻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莉莎 K約根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以「唐昕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印刷電路板、電子印刷電路基板、晶片、電路板、半導體、半導體基板、介面卡、微電路、積體電路、電子電路、半導體晶片、半導體元件、氧化鋁基板、超大型積體電路、積體電路板、主機板、界面卡、大型積體電路」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5年9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2月9日經訴字第106063005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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