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請人 楊斐尹 (原名: 楊千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107年4月26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7年4月26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7萬7,306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六、請提出聲請人提出下列文件: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之完整版本、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依法受扶養之人,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就「財產目錄」,並填載聲請人現今財產名稱、性質、數量、所在地及有無另案查封或扣押等情形。又關於「小規模營業活動」部分,請聲請人敘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從事營業活動,請依序陳明從事營業活動期間之事項(例如:聲請人從事營業活動自何時起至何時止、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請聲請人提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贍養費等項目)之數額、原因、期間及種類分別為何?再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項目)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三)請聲請人表明現有無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請陳明受扶養人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為何?又倘無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亦請載明此情形。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一併詳細載明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債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五)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表格,若聲請人並無債務人,亦請自行敘明。
(六)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更生2年內收入」、「聲請更生2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之內容,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年內必要支出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4月27日起至
107年4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4月27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現從事何種職業?每月固定收入為何?應提出說明是否能另外尋找兼職工作,以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成數。又聲請人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急難救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有領取補助,請一併提出相關函文及匯款紀錄。
(二)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三)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4月27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租、伙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手機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確實檢附上開支出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單據以資證明。
(四)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所積欠債務原因及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五)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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