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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