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栗緁 (原名 栗莉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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