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1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8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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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雄小字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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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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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伍仟玖佰零肆│96年01月16日起│15.5﹪│96年02月17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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