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被 告 日勝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1317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9日下午4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陳紀元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660元,及
自民國10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如主文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相符,應於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9年9月28日以融資性租賃方式向原
告承租事務機1臺(TOSHIBA牌、ES2820C型,機號:CWG2
0680號,下稱系爭租賃物),期間自99年9月28日至103年
8月28日止,租金支付期日自99年12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
30日止,共48期,於每月月底支付,每期租金5,460元,如
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系爭租約,原告得終止租約,被告除應
返還系爭租賃物外,並應立即支付未付之租金,且應支付自
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息14.6%計算遲延
支付損害賠償金。詎被告於102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支付
上開租金,迄今尚欠114,660元【21期(48期-27期)5,
460元=114,660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所示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暨附表、存證
信函及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兩造間所訂租賃契約書第11條:「承租人若對本契約之任
何約定,未遵守或未履行時、停止支付時,無須出租人書面
通知本契約立即終止,且承租人應將標的物歸還出租人,並
立即對出租人付清未付(含未到期)之租金且出租人仍得向
承租人請求損害之賠償。」、第13條:「承租人若遲延履行
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
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息14.6%計算之延遲支付損害賠償金
。」,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4,66
0元,及自10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
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六、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2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核屬違約金之性質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支付租金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
益,通常為該租金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
收益,然目前社會經濟處於存款低利率之狀況,原告所受損
害自難謂重大,原告請求按年息14.6%計算之遲延利息即違
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為按年息7%計算為適當。
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4,660元,及自102年3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
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紀元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紀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