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豐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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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 劉芳玲 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五日,票號0000000號,以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
額新台幣三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並經由被告美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詎原
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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