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九二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九二二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法官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