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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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雄保險簡字第四О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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