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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