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