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