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陳威廷
張豐 林東良 楊峰松 劉明達 馮芝瑋 黃景新 張良羽 蔡至偉 方星幄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希圖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是訴訟標的金額應各核定如附表「請求薪資總額」欄所示,並據此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甚明。是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薪資之訴,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附表「暫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薪資總額│應徵第一│暫徵第一││││(新臺幣)│審裁判費│審裁判費│├──┼───┼──────┼────┼────┤│1│陳威廷│1,377,000元│14,662元│7,331元│├──┼───┼──────┼────┼────┤│2│李張豐│575,000元│6,280元│3,140元│├──┼───┼──────┼────┼────┤│3│林東良│730,000元│7,930元│3,965元│├──┼───┼──────┼────┼────┤│4│楊峰松│650,000元│7,050元│3,525元│├──┼───┼──────┼────┼────┤│5│劉明達│665,000元│7,270元│3,635元│├──┼───┼──────┼────┼────┤│6│馮芝瑋│180,000元│1,880元│940元│├──┼───┼──────┼────┼────┤│7│黃景新│290,823元│3,200元│1,600元│├──┼───┼──────┼────┼────┤│8│張良羽│229,667元│2,430元│1,215元│├──┼───┼──────┼────┼────┤│9│蔡至偉│418,524元│4,520元│2,260元│├──┼───┼──────┼────┼────┤│10│方星幄│650,000元│7,050元│3,525元│├──┼───┼──────┼────┼────┤│11│陳慧芬│218,400元│2,320元│1,160元│├──┴───┴──────┴────┴────┤│備註:暫徵第一審裁判費,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乘以││1/2計算(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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