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90號

原告 蔡承勳

上列原告蔡承勳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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