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柯權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柯權桓 」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柯權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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