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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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銑

陳沛斳

謝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峙維

林文慧

白濰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峙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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