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柯志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文科 、黃冠
  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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