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李順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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