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勝雄 、 洪益章 、 洪郭金秀 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勝雄積欠聲請人債務為避免遭
強制執行,竟將其繼承之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洪益章,顯
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
人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
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
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