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魏榮鐘
魏文賢 魏啟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 魏榮鑒
魏秀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1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之聲明、陳述均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魏榮鑑 、魏秀琴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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