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林錫恩黃俊達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林錫恩黃俊達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