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調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有財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有財迄至民國108年11月5日
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972,580元及利息未清償,詎相
對人鄭有財為避免遭強制執行,竟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相對人 程柏閔 ,因
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
關係無效而不具備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其財產處分行
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有確認之必要,爰依民法第87條、第
113條、第242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債權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
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