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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