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衛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麗珠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5日108年度桃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5,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7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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