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陳怡靜 因97年度家訴字第6號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2,993,846+374,4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合計應徵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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