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2號、99年度執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附表:│├──────┬───────┬───────┬───────┬───────┬───────┤│編號│1│2│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08.27│97.08.27│97.08.27│97.08.28│97.08.20│├──────┼───────┼───────┼───────┼───────┼───────┤│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案號│偵字第2118號│偵字第2118號│偵字第2118號│偵字第2118號│偵緝字第12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實││2749號│2749號│2749號│2749號│第863號││審├────┼───────┼───────┼───────┼───────┼───────┤││判決日期│98.10.23│98.10.23│98.10.23│98.10.23│98.11.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判││2749號│2749號│2749號│2749號│第863號││決├────┼───────┼───────┼───────┼───────┼───────┤││判決│98.11.16│98.11.16│98.11.16│98.11.16│98.11.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是││數罪││││││├──────┼───────┼───────┼───────┼───────┼───────┤││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執字第15017號│執字第15017號│執字第15017號│執字第15017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1號│││編號1~4經定刑為拘役6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