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59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施膺俊
被 告 新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材
訴訟代理人 江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