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經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