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張武勇
葉秋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21,373元(即27700X310X9/110+218800=921373,
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尚欠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