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
原 告 羅淑卿
被 告 侯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8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主張以其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而該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
100年度中簡字第863號受理中。茲因本件原告主張抵銷是否
有理由及得抵銷之金額多寡,須以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86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