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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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輝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拘役40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4日│104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撤緩偵字第26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312號│第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