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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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康克爾 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奕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賴志銘 │85,714元│ACE0000000│105年1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2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3│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3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4│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4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5│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5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6│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6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7│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賴志銘│85,714元│ACE0000000│105年7月1日│││務所│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