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万
  棠即 蕭裕隆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93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
  4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
  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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