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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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億堡企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達新營造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一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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