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楊鴻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乙○○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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