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丁○○被告 陳盈如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
甲○○乙○○丙○○
居台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又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南市○區○○○街○○巷○○號及台南縣○○鄉○○○街○○巷○○號,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周群翔~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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