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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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郎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部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