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住所地在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大坑134號,
被告乙○○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號,被告丁○○
住所地在雲林縣土庫鎮溪心2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
規定,各該住所地之法院雖俱有管轄權,惟因本件車禍發生
地國道一號公路187公里700公尺處即侵權行為地在台中縣
境內,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