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
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就讀協志高職時,於民國(
下同)91年8月27日邀同訴外人 陳家緣 即 陳鳳琴 擔任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共計借款4筆,合計借貸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338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
約定於被告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即
基準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
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
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詎被告乙○○於93年6月8日修業期滿畢業後,自94年
8月1日起,僅清償部分款項,並自95年6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
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8萬771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書四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附表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一份、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
詢一份、助貸整批撥款檢核清單一份、催告資料一份、嘉義
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函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
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
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
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1.08.27│91.12.02│5,750│自95.05.01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06.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2.02.10│92.05.29│27,321│自95.05.01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06.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2.08.28│92.11.28│27,321│自95.05.01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06.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3.02.06│93.05.14│27,321│自95.05.01起至清償日止│7.131%│自95.06.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87,713││││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