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士交簡字第1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蔡文育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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