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龍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助水字第1123號、100年度執水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龍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制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龍安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編號10至編號11及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9年度聲字第2738號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6號及100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年及6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年及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5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6月17日下午2時許│99年6月17日下午5時30分許│99年6月17日下午8時40分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日期│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備註│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123號│1123號│1123號│││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0日上午10時許│99年6月20日上午10時52分許│99年6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日期│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備註│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123號│1123號│1123號│││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搶奪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4日上午7時20分許│99年6月24日下午8時20分許│99年6月4日下午10、11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偵字第3101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1212號││├───┼─────────────┼─────────────┼─────────────┤││日期│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466號│99年度訴字第1212號││├───┼─────────────┼─────────────┼─────────────┤││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99年10月18日│├───┴───┼─────────────┼─────────────┼─────────────┤│備註│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助水字第│││1123號│1123號│1123號│││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搶奪│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99年6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4010號│99年度偵字第40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686號│99年度訴字第686號│100年度訴字第12號││├───┼─────────────┼─────────────┼─────────────┤││日期│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100年1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686號│99年度訴字第686號│100年度訴字第12號││├───┼─────────────┼─────────────┼─────────────┤││日期│99年12月5日│99年12月5日│100年1月7日│├───┴───┼─────────────┼─────────────┼─────────────┤│備註│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水字第│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水字第│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1號│1號│8號│││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刑有期徒刑4年│││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號││││├───┼─────────────┼─────────────┼─────────────┤││日期│100年1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號││││├───┼─────────────┼─────────────┼─────────────┤││日期│100年1月7日│││├───┴───┼─────────────┼─────────────┼─────────────┤│備註│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8號│││││2.編號1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編號10至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12至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