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系爭房屋另出售之價格及依系爭契約履行,可獲得之利益之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