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行經臺北縣○○鄉○○路○段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行經路口未減速甚且闖紅燈,致撞及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乙○○瞬間彈出墜落地面,受有左橈骨骨折及臉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中言詞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卷附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審判筆錄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