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丙○○丁○○被上訴人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張瑞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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