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廖桂欣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經公訴人以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罪起訴,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易隨企業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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