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三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
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甲○○」之
印章、用戶申請書用戶簽章欄上偽造「甲○○」印文各一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理由部分應增列及更正為第三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被害人甲○○警訊之指訴及冒用
切結書、申請書、通話明細單二份共七十頁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假冒被害人甲○○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二張SIM卡,該卡
既係被告為己使用,而以代理人名義申請,